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南宁市绿地中心**楼**房。法定代表人:蒋懿。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07月01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桂0108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均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审判员 骆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