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8执保516号
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三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分别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29.02元(中国工商银行:4270200021264669)、1760.38元(中国银行:611969040866CNYO),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