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6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7号楼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路259号1栋。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19号恒大国际中心1期D座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206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97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2297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