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法定代表人:郑祥木
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潘本启
申请执行人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94322.22元,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暂不具备拨付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