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祥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兴鳌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兴鳌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2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2022)黔0581执41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兴鳌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兴鳌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兴鳌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