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祥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波,男,1967年4月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仁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从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电力维护费18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承诺每月按出煤量支付20万元至30万元到本院案件账户上,由本院按申请执行标的额所占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每六个月制作一次分配方案对案款按申请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的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