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福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3民初1190号
原告: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北京东×××。
法定代表人:陈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银,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新疆福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建北1路。
法定代表人:于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荣华,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梅,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福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若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