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德广昌益贸易有限公司与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民初273号

起诉人: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76ULQ7E。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该公司经理。

2020年4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458.09元及利息22494.97元;二、被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索款损失3500元;三、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被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2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15237.1元的钢板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115237.1元未支付。2017年9月10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又供应了价值172220.99元的货物。2018年6月14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因尚有187458.09元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由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合同签订地“第七师”系属签订地点范围不明确,故本院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协议管辖应确认无效,本案仍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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