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701民初954号
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张官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018900296。
法定代表人:张金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3592U。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华能火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负担3268元,退还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3268元。
审 判 长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李建安
人民陪审员 唐婉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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