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97135号
原告: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超,男。
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娟。
原告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瑞明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