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8466号
原告: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持,总经理。
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娟。
原告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塘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