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461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9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权,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影响,本案无法按期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