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2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陆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因公受伤后辗转几家医院产生的交通费、家属住宿费、营养费,计算至2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计算至65周岁的伤残津贴,计算至75周岁的退休后工资,以及后续治疗费等,都是合理合法的,***作为一个上海农民工,其要求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也是合理的,原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的诉请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发生工伤构成XXX伤残的事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虽然在法律规定范围外,但用工单位同意支付),对***诉请的相关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了支持,于法无悖。对于刘以实在原审中其余未被支持的诉请,分别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原审判决已经逐一说理并予以驳回或者不作处理,本院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赘述。原审判决不存在遗漏或超出原审诉请情形。原审判决未作处理的相关权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无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