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61909000H,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海湖星城写字楼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魏继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10835820C,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32号21幢1单元151室。
法定代表人:赵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维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电费512047元,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案款在轮候冻结处置中,待轮候冻结结束后再扣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