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23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61909000H,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12号万立电气公司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魏继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2251元。
1、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以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其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青01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2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3日、7月14日、8月6日、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银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无车辆、股票、企业登记信息;对其银行、网银账户均依法予以查封冻结;
3、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和共和县人民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共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4、由于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银行、车辆、股票、企业登记信息,且无房产和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青海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朱秋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富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