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能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异8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殷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法定代表人:吴世红,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法定代表人:夏梅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建兴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新能公司”)为(2018)赣01执1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鑫通公司称,被执行人江西新建兴能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新建县供电局,经过改制,新建县供电局已经撤销其职能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取代,二者本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下文撤销各地供电公司下属“多经公司”,江西新建兴能公司也属于被撤销的企业,且由于负债较多,一直处于歇业状态。但是,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为了规避债务,另行注册了“江西省新建县新能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将原江西新建兴能公司的财产、业务全部收回交给了该新注册的公司经营,而江西新建兴能公司则成了无人员、无资产和无经营场所的“三无公司”。2015年12月1日,南昌供电公司、新建供电公司、新建兴能公司、南昌新能公司等公司的领导及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南昌供电公司召开负责人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被执行人江西新建兴能公司协助南昌新能公司办理被执行人遗留项目的结算事宜,要求南昌新能公司帮助支持被执行人结清债权债务,尽早关闭等。综上,江西鑫通公司请求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追加第三人南昌新能公司为(2018)赣01执1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南昌新能公司答辩称,1、根据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显示:江西省新建县兴能实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29日,注册资本80万元。该公司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且该公司还处于开业状态,目前并未被撤销或者吊销。2、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07年11月30日依法在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万红玉等20个自然法人缴纳的注册资本205.5万元,属于独立公司法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兴能公司的股东,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兴能公司,由该合同产生的案涉工程款应由兴能公司独立承担相应义务。3、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也不符合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律条件。综上,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变更信息显示:1、江西新建兴能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9日,注册资本80万元。2005年2月2日,江西新建兴能公司的投资人(股权)变更为新建县供电局,出资额80万元(100%控股)。2006年10月27日,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江西新建兴能公司系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国营单位。2、南昌新能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股东为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3年9月16日,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国网江西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9日,国网江西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网江西南昌市新建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9日,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下发赣电人资〔2016〕31号文件,将国网江西南昌市新建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2月6日成立。2017年10月26日,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变更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

再查明,2015年12月7日,南昌供电公司审计部在南供公司如今相关人员就新建县集体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事情一事召开专门会议。会议主要精神如下:1、兴能公司全力协助新能公司办理259.02万元工程款结算事项。2、新能公司需进一步加大对历年多交所得税的清算工作。3、兴能公司应加快催收外单位欠款、清算账目,尽早关闭该公司,新能公司应给与帮助和支持。现南昌新能公司综合服务部副主任蔡小兰为江西新建兴能公司清算小组成员,2007年江西新建兴能公司关闭不营业转入南昌新能公司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追加第三人南昌新能公司为(2018)赣01执1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江西新建兴能公司和南昌新能公司均是独立法立法人主体,且南昌新能公司也不是江西新建兴能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或是其主管部门,故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南昌新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江西鑫通公司提出江西新建兴能公司与南昌新能公司可能涉及两个公司一套人员混合公司的问题,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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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