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能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782号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67498185L。
法定代表人:杜会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缪光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肖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