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平川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Y01RJ16。
法定代表人:林瑞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欲与福建省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明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万华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