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禹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正禹建设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嘉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383号
申请人:厦门正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名宅****
法定代表人:曾凡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正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禹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禹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店银行账户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夫支行,账号:10×××63
42)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正禹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夫支行,账号:10×××42),限冻结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耀华
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