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4民催3号
申请人:鞍山热工自控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艳军,总经理。
申请人鞍山热工自控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鞍山热工自控阀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5626584,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铁电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鞍山热工自控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鞍山热工自控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冬梅
审 判 员 李巧英
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