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前鲁北方水泥构件厂与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750号
原告:北京市前鲁北方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鲁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L037480338。
法定代表人:单尚清。
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97040R。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原告北京市前鲁北方水泥构件厂与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6月13日,原告北京市前鲁北方水泥构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前鲁北方水泥构件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