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430号 申请人: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西义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MA08510L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97040R。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05015.55元。申请人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405015.5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