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1206号
原告:北京中唐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31号楼3层3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20772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棠,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9704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唐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北京中唐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唐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唐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