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9704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东南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79464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3306561元及利息(以871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4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82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被告(反诉原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30656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证券及网络资金账户信息采取了查询、冻结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汇丰街1号院1号楼1**301号、1**901号、2**901号、3**901号、4**901号、4**902号共计6套房屋,并依法启动对上述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上述6套房屋均已成交,成交金额共计130846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汇丰街1号院1号楼9至10层1**902号房屋,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构成无益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不再处置该房屋。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13084600元,尚有债权本金277781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佩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