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西义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MA08510L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97040R。 法定代表人:***。 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裁定后,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被采取保全措施。现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且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兴市政工程保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内资金四十万五千零一十五元五角五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