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2民初548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2950室(东平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8843285E。
法定代表人:张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新才(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华彩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小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