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7085号
原告:无锡雄宇抗震支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2950室(东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雄宇抗震支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雄宇抗震支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华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雄宇抗震支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雄宇抗震支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无锡雄宇抗震支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