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50号
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潘晓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15号院7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高杰。
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866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286687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668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泰宁科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文扬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