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3执44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太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3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上述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人员进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履行能力为由,表示拒绝接受代为履行要求。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代为履行能力为由,表示拒绝接受代为履行要求。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申请执行人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