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3执44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太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3行审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上述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人员进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履行能力为由,表示拒绝接受代为履行要求。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代为履行能力为由,表示拒绝接受代为履行要求。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申请执行人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