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13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日出枫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73024-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北京采育京采园林绿化中心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5年擅自占用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集体土地458.98平方米(该宗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水浇地),新建房屋211.67平方米,硬化地面151.09平方米。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1日制作并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11.67平方米、硬化地面151.0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