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43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晓辉,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