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2023号
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宝通街1688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208元,由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