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5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内**楼501。
法定代表人:宋守卫,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宝通街**/div>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北凤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鲁0725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