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净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25民初2819号

原告***净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KurtSorschak,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宝通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净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880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880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恩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