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鲁鸿天然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1行审3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南路5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70781MB2839379X。
法定代表人王连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宝通街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311581191-1。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谭坊镇王泉村土地1300平方米建设天然气设施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青综执罚字【2019】第28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天然气设施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2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天然气设施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壹拾元整(35210.00)。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37610.00)。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青综执罚字【2019】第28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青综执罚字【2019】第28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根据《中共青州市委、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28号)、青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的意见》(青编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执法监察职权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青州市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综执罚字【2019】第28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谭坊镇人民政府牵头与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
青州市谭坊镇人民政府、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蔡晔华
人民陪审员  张振涛
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