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3790号
原告:青州得浩工贸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656187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街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311581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州得浩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青州得浩工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预交诉讼费,并申请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州得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