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4163号
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甲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元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式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