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1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91165L。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1×××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9.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