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1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91165L。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1×××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9.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