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盛祥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4层3**230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898214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澳景园三区21号2层204内2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51901B。 法定代表人:王新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109590.84元。 被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A×××**、京A×××**、京A×××**、京A×××**、京Y×××**、京N×××**、京Q×××**、京N×××**、京Q×××**、京A×××**、京A×××**的机动车十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顺义区的不动产。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