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异20号
申请人: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Bertrange镇rueduPuitsRomain33号。
负责人:PhilippeJusseau/PatrickSteinhauser,两人均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华,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更名而来),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524J。
负责人:赵传标。
被执行人:**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新毛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8448C。
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1778M。
法定代表人:高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建中,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住所地**市。
法定代理人:李惠娟,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高远,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生,住所地**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高远、高建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苏0585执350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2年1月6日,李惠娟以高建中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2100620120000155)一份,约定高建中以**市××××号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设定抵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400万元。包括:(1)2012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债务人**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商业汇票承担所形成的债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债务人**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合同编号为3201012011002624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未受偿本金为360万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等情形发生,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此后,李惠娟以高建中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他项权证号:××××号,债权数额160万元,土地他项权证号:××××号,金额240万元。
2013年11月7日,**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130019547),**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2500000元;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32100120130144914)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担保;高远、高建华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相同格式的《保证合同》一份(编号0510020130046)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发放了2500000元借款。
2014年9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编号:苏农-A-2014-002-0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将其对债务人**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包括主债权在内的8笔债权〔截止2014年5月30日,共计本金2638万元、利息596426.16元;其中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130019547)项下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主债权之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主债权及从权利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和权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项下依法可向债务人追索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15年7月2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起诉**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高远、高建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15166.67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2.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远、高建华对**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2100620120000155)对高建中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市××××号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号)〕实现抵押权,并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上述全部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高远、高建华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太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归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130019547)〕本金2500000元、利息15166.67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编号为32100120130144914)〕、高远〔《保证合同》(编号0510020130046)〕、高建华〔《保证合同》(编号0510020130046)〕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债权最高余额4000000元)内就高建中名下位于**市××××号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号,他项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号,他项权证号:××××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限范围内优先受偿;另,**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高远、高建华共同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讼费32081元。
因**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高远、高建华未履行(2015)太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苏0585执3507号。经一系列执行措施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2016年10月28日,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对**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从属权利;借款本金余额26378082.90元)转让给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次日,双方签署《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编号:COAMCNJ2016002-61)确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将《资产转让协议》中涉及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对**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以及对应的贷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任何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于该日转让给了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其中转让资产具体清单中包括序号6〔借款人**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编号32010120130019547,物权担保人/保证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远、高建华、高建中(李惠娟),物权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编号32100120130144914、0510020130046、32100620120000155,贷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资产。2019年12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资产转让事实并同意法院将(2016)苏0585执350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变更为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
上述事实,有(2015)太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85执3507号执行裁定书、《资产转让协议》、《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将(2015)太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债权(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包括主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了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亦同意认可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变更为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故申请人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LSREF5Dragon2InvestmentsS.àr.l.为(2016)苏0585执350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梓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