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破4-6号
申请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日,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经过两次分配程序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破产财产业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胡兴瑞
审判员 龚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雯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