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蓝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蓝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银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德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蓝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63931.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月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车辆登记信息。
4、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轮候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太仓市开发区××室、××室不动产,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19年1月21日冻结了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限额55万元。
综上,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暂未执行到位。经查,太仓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未有审计结论,尚不能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文义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