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5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经济开发区紫妹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郊商贸中心27号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L7724157-7。
经营者***。
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1778M。
法定代表人高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太仓经济开发区紫妹五金店与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苏0585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太仓经济开发区紫妹五金店货款116940元。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因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182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澄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