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倍格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倍格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831号
申请人: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90353Y。
法定代表人:吴威,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倍***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9AAJ8J。
法定代表人:高博袈,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倍***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倍***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倍***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