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181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徐矿天然气有限公司231173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徐矿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173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贻明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