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

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与桂林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5民初2703号
原告: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622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有荣,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街路****(丽景公寓**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9HTG5R。
法定代表人:*小兵。
被告:*小兵,男,系桂林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男,系桂林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桂林市秀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桂林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兵、**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部分电梯款,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桂林市奥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