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明顺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顺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执7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全,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5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辽02执775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553号调解书由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彬
执行员 王鹏程
执行员 刘 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