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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854号
原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A座11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782180Y。
法定代表人:张鑫
原告: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2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24619L。
法定代表人:唐波。
原告: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碟子湖大道2157号不动产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614766H。
法定代表人:涂勇。
被告:***,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吴启帆,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616769。
委托代理人:李乐庆,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7110188。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 判 长  帅学农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