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1190号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七宫村。
法定代表人:庞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43994.37元,案件受理费3179.8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89.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589.94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