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清泉山陶瓷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优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初2775号
原告: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甘泉星空春苑小区39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清泉山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45号苇电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优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高尔夫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优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清泉山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优美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